杭州要账公司: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24-09-28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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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当债务转移行为产生之后,原债务人应否继续承继偿还义务,需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应注意到,债务转移这种行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即便新的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原债务人追索剩余未能偿还的债务。
其次,如果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这一行为有所赞成,那么原债务人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债权人表明希望原债务人能够继续为其债务负责;
反之,若债权人明确声明同意债务转移,意味着他们并不希望原债务人再负担任何款项,因此,原债务人无需与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债务转移”这个术语,它实际上指的是债务人将自身所背负的债务从原来的法律主体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新的主体手中,该新人将替代原有债务主体的角色,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能被转让的债务必须是在转让时便已经被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对于那些原本从未存在过的债务或者说已经消逝的债务,尽管当事人间可能已经签订了相关转让协议,但仍然不能产生有效的债务转移效果。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打算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都转移给第三方,就必须争取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者,都有权利催促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明确的答复。
假如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给出任何积极的回应,那就应当视为他们反对这项债务转移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债权人决定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转移时,倘若未能及时通知其担保人,则此次转让行为在保证人的立场上是无效的。
此外,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曾经有过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在此基础上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债权转让行动,那么,保证人将有权拒绝为新的受让人继续提供担保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转移行为产生之后,原债务人应否继续承继偿还义务,需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应注意到,债务转移这种行为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即便新的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原债务人追索剩余未能偿还的债务。
其次,如果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这一行为有所赞成,那么原债务人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在这种前提下,债权人表明希望原债务人能够继续为其债务负责;
反之,若债权人明确声明同意债务转移,意味着他们并不希望原债务人再负担任何款项,因此,原债务人无需与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债务转移”这个术语,它实际上指的是债务人将自身所背负的债务从原来的法律主体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新的主体手中,该新人将替代原有债务主体的角色,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能被转让的债务必须是在转让时便已经被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对于那些原本从未存在过的债务或者说已经消逝的债务,尽管当事人间可能已经签订了相关转让协议,但仍然不能产生有效的债务转移效果。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打算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都转移给第三方,就必须争取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无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者,都有权利催促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明确的答复。
假如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给出任何积极的回应,那就应当视为他们反对这项债务转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