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讨债:债务人死亡后诉讼时效中断吗
- 发布时间:2024-11-19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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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死亡后诉讼时效中断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自继承开始而尚未明确指定继承人或未确定遗产管理人为始,均视为诉讼时效暂停或停止的情况之一。也就是说,自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倘若继承人或是遗产管理者无法得到确认的话,那么,权利人对于相应权利的主张将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进而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停止。当债务人身故之后,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的身份便需要被明确认定出来。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仍未得到确认的话,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诉讼时效有可能会暂停或停止。
然而,一旦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的身份得以明确,诉讼时效期限将会从暂停或停止的原因为止,满六个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债务人死亡但是没有遗产如何办
在借款人去世之后,若涉及到的债务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那么他(或她)的配偶便负有偿还这笔欠款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此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应承担之范畴,且无遗财产之时,除非继承人出于自愿而决定代为清偿,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该笔债务将无法得到主张。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可知,所有合法遗产的实际价值被视为继承人应尽的偿债上限范围,他们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规定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
但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继承人愿自掏腰包偿还的情况则不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遗产处理中如何诉讼
当欠债人离世之后,如欲透过法律途径以遗产抵偿既定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4条,继承开始且未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时,诉讼时效暂停或停止。债务人身故后,若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未确定,则诉讼时效可能暂停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