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诉讼的案由案由案由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4-10-14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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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诉讼的案由案由案由是什么
关于代位权诉讼案由之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均有合法的债权益存在;其次,债务人未能以积极地、及时地方式去行使其应有的到期债权,这对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接着,该债务人的债权益已经进入了法定的执行期限范围内;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该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并未专属或者固化于其个人身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要是当事人考虑行使其代位权并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基本的条件:
首先,作为债权人必须拥有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本身也应曾对其他方向的第三方产生过债权权利;
再次,当债务人对于这些对方向的第三方所产生的权利和从属权利既未积极主动地采取任何行动去主张维护,又间接性地影响到债权人想要实现其身上已经产生的到期债权时,这个时候起诉是最佳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
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代位诉讼之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需持有对于债务人的完备的合法债权;其次,债务人为迟缓丧失其应有的到期债权并因此对债权人之正当利益产生了不良影响;再次,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应当已经到达了预期的偿还期限;最后,该项债权并不专属特定债务人自身。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起代位诉讼,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