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追债公司:夫妻单方面担保,会不会查封另一方资产账户
- 发布时间:2024-12-23
- 发布者: 杭州讨债
- 来源: /
- 阅读量:14
一、夫妻单方面担保,会不会查封另一方资产账户
在此需指出,在正常的担保业务中,倘若出现配偶一方作出单方面资助的状况,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就不能够直接对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账户实施扣押冻结措施。从法律角度来看,当配偶一方为第三人作出的担保行为
引发的债务问题时,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显示,该担保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等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形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例外。因此,在没有上述特殊情况发生的前提下,另一方的财产账户原则上不应受到查封冻结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正常担保业务中,配偶单方资助通常不直接冻结对方财产,除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依《民法典》,仅共同签署、追认或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为共同债务。超额个人债务非共同债,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目的。故无特殊情况,对方财产不应被查封冻结。
二、夫妻单方面是否可以卖房
若系个人民事权利,自可依法进行处置;
然而,倘若为夫妻共有之财产,当两人对实物归属问题持有相反意见时,应尊重共有者权益,禁止转让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取得的房子即属典型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但不论以何种方式处分这部分共同财产,都必须得到另一配偶的明确许可方可进行。
然而,此规定仅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夫妻单方面出轨财产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中,倘若一方当事人行为不检,出现了婚外情的状况,此举未必会对财产分配构成直接影响。然而,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会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同时会全面权衡诸多方面的要素,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实力、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以及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等等。假如由于某一方的出轨行为而导致整个婚姻的破裂,那么或许在精神赔偿方面会予以一定程度上的考量,然而这种情况往往并不能对财产分割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针对每一个特定的事例,我们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当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讨债公司的帮助,以便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常担保业务中,配偶单方资助通常不直接冻结对方财产,除非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依《民法典》,仅共同签署、追认或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为共同债务。超额个人债务非共同债,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目的。故无特殊情况,对方财产不应被查封冻结。